《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1】 被告梁斌怀疑其妻与自己的同事朱平通奸。2010年10月的一天,单位加班,梁斌发现朱平没来,就找来自己的好友刘松一同去捉奸。把屋门踢开后,发现其妻果真与朱平睡在一起,于是顺手抄起一根木棍朝朱平的身上猛打。这时刘松也过来对朱平拳打脚踢。朱平求饶,两人仍不罢手,继续殴打,并强令朱平写出与梁斌妻子通奸的书面材料。朱平不肯写,梁斌又用棍子击打朱平多下,并与刘松一起对朱平谩骂、殴打,折磨了两个小时,后发现朱平呼吸困难,就急送医院。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朱平于次日上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平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外伤性休克死亡。
本案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判处梁斌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梁斌服判,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将梁斌移交监狱执行。
[问题]
(1)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为什么?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2】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题]
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3】 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刘通、于永对赵林捆绑、殴打,逼问是否偷盗。赵林不承认,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铁锨把、皮带抽打被害人4个小时。当日下午3时,赵林被家属解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林系被殴打全身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挤压综合症,肾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通外逃。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传唤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述了殴打赵林的全部事实,县公安局将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主犯在逃,证据不足”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万元保证金后将二人取保候审。2009年10月8日,县公安局从沈建、于永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赔偿被害人赵林医药费后结案。被害人家属多次控告均无结果。
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到县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回复“主犯在逃,证据不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通缉,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通抓捕归案。案件经起诉、审判,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等刑罚。另外,县检察院还查办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刘瑾处理本案时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刘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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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活动有无违法之处?
(2)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哪些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