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22秋平时作业2题目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A.10
B.25
C.20
D.30
2.合同订立后,基于特定的事由可以撤销,以下关于可以撤销的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
A.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B.撤销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C.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D.需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才能撤销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能否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A.可以对抗
B.不得对抗
C.如果合法、可以对抗
D.在执行人无过失时可以对抗
4.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有:
A.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C.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5.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有()。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6.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
B.融资融券交易
C.股票期货交易
D.证券期权交易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
C.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
D.企业法人
9.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
B.所有权
C.股权
D.抵押权
10.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人。
A.7
B.9
C.11
D.13
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
11.在我国,破产申请人包括( )。
A.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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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债权人
D.管理人。
12.正大商场将商场摊位出租给经营者营业,经营者统一使用正大商场的发票和执照。枚某在该商场123号摊位营业员的极力劝说下购买了一台微波炉,后发现该微波炉有质量问题。问:枚某应当向谁索赔?
A.向正大商场索赔
B.向生产微波炉的厂家索赔
C.向123号摊位营业员索赔
D.向123号摊位摊主索赔
13.甲欲加入乙、丙、丁的合伙企业。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甲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
A.乙、丙表示同意,丁未置可否
B.乙、丙、丁口头表示同意,未签订书面协议
C.乙、丙在人伙协议书上签字,丁出国未归,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D.乙、丙在人伙协议书上签字,戊依据丁从国外发回的传真委托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14.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不包括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经工商登记的组织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然人为限
D.合伙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
15.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不经投保人的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C.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D.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现第三人正在进行危及保险标的的行为不报告保险人的。
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6.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17.债权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8.商法从本质上讲属于公法范畴。
19.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由该发起人补缴,与其他发起人无关。
20.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但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不能集中使用。
21.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 )
2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3.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
2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5.胁迫指当事人以一定的条件威胁,对方为避免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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