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要求:
独立完成,下面已将五组题目列出,请按照学院平台指定的做题组数作答,每人只答一组题目,多答无效,满分100分;
平台查看做题组数操作:学生登录学院平台→系统登录→学生登录→课程考试→离线考核→离线考核课程查看→做题组数,显示的数字为此次离线考核所应做哪一组题的标识;
例如:“做题组数”标为1,代表学生应作答“第一组”试题;
二、答题步骤:
使用A4纸打印学院指定答题纸(答题纸请详见附件);
在答题纸上使用黑色水笔按题目要求手写作答;答题纸上全部信息要求手写,包括学号、姓名等基本信息和答题内容,请写明题型、题号;
三、提交方式:请将作答完成后的整页答题纸以图片形式依次粘贴在一个Word
文档中上传(只粘贴部分内容的图片不给分),图片请保持正向、清晰;
完成的作业应另存为保存类型是“Word97-2003”提交;
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doc”;
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过20MB。
提示:未按要求作答题目的作业及雷同作业,成绩以0分记!
题目如下:
第一组:
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欲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剧毒磷化物的工厂,委托某安全服务中心对其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该安全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后,在对项目进行考察时发现了几个不能保障安全的因素:一是与供水水源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生产工艺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三是储存管理人员不适应生产、储存工作的要求。集团公司筹建项目负责人对安全服务中心的考察人员说:“你们拿了钱,只管好好办事就行了,照我们的意思来,其他的都好说。要不我们就换人。”
随后,集团公司将原定的报酬标准提高了1/3。安全中心明知有问题,但不愿意失去这个机会,便按照集团公司的意思,出具了筹建项目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集团公司持这份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管理部门在组织专家审查时,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在一些疑点,经过一步审查,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是一份虚假的报告。
请运用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事实进行评析。
第二组:
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2、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前员工江先生由于在住院治疗期间遭公司解雇,将戴尔告上劳动仲裁机构,称其无故解雇。2011年4月,戴尔员工江先生前往深圳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期间,突然收到解雇通知,称其违反了“销售纪律”。 江先生说,自己在戴尔工作期间,长期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并频繁加班。在2010年,就陆续出现头痛头晕、抽搐等症状。今年,医院诊断他属于焦虑抑郁、长期失眠症状,建议住院治疗,全休两周,随时就诊。在他看来,正因在戴尔的高强度工作导致他患上精神疾病。但是戴尔却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且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三组:
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专利申请的流程及对驳回专利的法律救济。
2、试述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亮点。(举例说明,至少答出三点)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199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第四组:
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
2、试述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亮点。(举例说明,至少答出三点)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王某到A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手续齐全。王某在家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器因产品质量有轻微的漏电现象。某日,王某外出,其妻陈某在洗澡时,因电热水器漏电而不幸触电身亡,并导致电冰箱的损坏。试问:
(1)本案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陈某之死及电冰箱的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第五组:
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基本体制。
2、论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形。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